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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索赔是否受法律保护

2001-02-1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2000年5月15日,武汉51岁的张女士因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引发家庭纠纷,被丈夫带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。张女士在精神病院度过了恐怖的3天。出院后,张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丈夫杨森告上法庭。1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:杨森除赔礼道歉外,还应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。

张女士的婚内赔偿案在法律界引起震动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权教授说:“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,但如果丈夫有个人财产,法院可以判决丈夫向妻子赔偿,赔偿部分是妻子的个人财产。”

律师洪彬、胡楠说,我国现行的法律如民法通则、婚姻法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均无关于婚内索赔的规定。相反,由于我国现行的是夫妻财产一般共同制,夫妻双方是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。如果判决夫妻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,等于判决一个人把左口袋的一笔钱放进右口袋,最后这笔钱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。

律师黄文俊认为,对于婚内索赔是否受法律保护,各国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。如美国有的州法律对婚内索赔予以保护,而有的州法律则明文禁止婚内索赔之诉。此案向司法审判提出了一个新问题,在修改婚姻法时,应对婚内索赔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考虑。

(《百姓信报》2001.2.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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